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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成都广元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成都广元商会秘书处  |  来源:成都广元商会  |  日期:2012-12-27

成都广元商会文章来自于:成都广元商会 

成广商发【2012】010号

 

关于公布成都广元商会文章来自于:成都广元商会

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会各会员单位:

        经2012年9月29日召开的成都广元商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于2012年10月17日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请商会各位理事审议并通过了《成都广元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在予以公布,请各县区筹备商会分会按此暂行办法实施。

 

                      特此通知

      附:成都广元商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广元商会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成都广元商会分会管理办法

 

       近年来各地市纷纷在成都设立商会,商会活动十分活跃。不少区县也在积极组织商会,但按国家民政部门的规定县级商会不能在成都市登记独立法人社团组织,同时各县区级商会,人数相对有限,力量相对薄弱,无法集中力量做大事,办难事,因此不少县级商会组织纷纷要求加盟到地市级商会。为了壮大商会队伍,把乡友更好的团结起来,促进商会发展,不少地市都选择了依靠地市级商会成立县级分会。  

       为了推动成都广元商会(以下简称市级商会)的发展,整合商会资源,促进各区县经济的发展,规范各区县商会的的建立和管理,把县级商会分会办好,根据成都市工商联商会分会管理办法及《成都广元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商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四县三区加盟成都广元商会,在成都设立的商会分会。

       第二条 商会设立县级分会需由县级分会筹备组向市级商会提出申请,提交分会筹备情况报告,由市级商会批复后,可召开分会会员大会、正式选举产生分会领导,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条 县级商会隶属于市级商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市级商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分会领导班子由分会理事会自行选举产生,选举产生后将商会领导名单报市级商会,经市级商会审议后,由市级商会下达任职通知。县区分会会长须进入市级商会副会长以上职务。并按市级商会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 县级分会会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分会会员也是市级商会会员,县级分会需将会员名单上报市级商会备案。

       第六条 县级分会可在市级商会领取《成都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向其分会会员收取会费,其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年底分会费用须接受市级商会的审计。市级商会不收取分会管理费,但担任分会会长的市级商会领导必须缴纳双重会费(市级商会会费和分会会费)。

       第七条 县级分会名称为成都广元商会xx县(区)分会。

       第八条 县级分会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动方式,独立的开展各种活动,可以使用上级商会的平台,参与商会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上级商会的全部信息资源、人脉资源,以及各种互动、商务合作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分会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章程》规定,积极参加市商会活动,执行市商会决议,完成市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自觉打造“诚信广商”品牌。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按照《章程》规定发展会员,按时收缴会费;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商务考察、举行联谊活动和培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维权服务,实现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十条 县级分会须遵守商会分会管理办法,如果违反本办法,经指出仍不作改进和纠正的,市级商会有权撤消县区商会分会机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12-27 17:06: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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