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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广元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成都广元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Chengdu Guangyu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CG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广元籍或曾经在广元工作过的、对广元有深厚感情的在成都市投资的工商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自愿参加,并依法注册登记,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原则 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四条  本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帮助,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积极为会员、为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广元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的相关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西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会员法制观念,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商。

(二)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会员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和开展有利于提高广元商人整体地位,树立广元商人良好形象的各种公益活动;帮助同乡及企业排忧解难、救危济困、助学扶贫、弘扬慈善。

(四) 协调同行业关系,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五) 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活动,增强友谊,增进共识,促进合作。

(六) 充分发挥广元籍企业家的整体优势,积极组织举办有关行业产品参加的展览会和经贸洽谈会,打造广元窗口形象。

(七)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广元籍或曾经在广元工作过的、对广元有深厚感情的在成都市投资的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均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专家、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人同意,可以成为本会的特约会员。特约会员不交纳取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同广元有经贸往来或对广元有深厚感情的广元籍、非广元籍商人和企业;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遵守商会有关规章制度; 

(四) 热心商会工作并愿意加入本会;

(五)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六)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 交纳会费;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发展本会会员;

(四) 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五) 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六) 不组织、不参加有损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维护商会的信誉和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上一级申请登记;

(七) 决定各分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聘请顾问;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关人员组成,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由轮值副会长主持每二个月一次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觉悟高;

(二) 对本会活动、协调、组织起有较大作用和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需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商务活动;

(五)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 执行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决议、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 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二) 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检查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四) 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资助收入;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 

本会会费按年缴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其缴费标准至少不低于:会长10万元∕年、常务副会长5万元∕年、副会长3万元∕年、常务理事2万元∕年、理事1万元∕年、单位会员0.5万元∕年、单位的个人会员0.2万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为拓展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二) 组织各项活动费用开支;

(三) 公益事业开支;

(四) 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等开支;

(五)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与建设商会网站等方面费用开支。

第三十八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2 月 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